(2017)渝0240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春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廷,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383号原告:秦春廷,男,1948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系原告女婿),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伟,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琴(系被告妻子),女,1990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组自治县。主要负责人:宾湘,该公司经理。原告秦春廷与被告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秦春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春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春廷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秦春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