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锡征与高洪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征,高洪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121号原告:马锡征,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现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陈义芳,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三河市马氏补胎部法务人员。被告:高洪杰,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马锡征与高洪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锡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锡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锡征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