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吕文昊、胡国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玲,吕文昊,胡国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783号原告:刘小玲,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吕文昊,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被告:胡国滔,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刘小玲与被告吕文昊、胡国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刘小玲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玲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刘小玲负担(该款原告刘小玲已预交)。审判长 杜万枝审判员 邱 岳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诗琪书记员 陈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