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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吕文昊、胡国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玲,吕文昊,胡国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783号原告:刘小玲,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吕文昊,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被告:胡国滔,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刘小玲与被告吕文昊、胡国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刘小玲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玲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刘小玲负担(该款原告刘小玲已预交)。审判长  杜万枝审判员  邱 岳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诗琪书记员  陈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