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志勤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勤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30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勤,绰号“狐狸”,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昌县。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1月20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勤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黄世民(已判决)于严家星发生口角冲突,被严家星打了几下,心中不服气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胡志勤、李世斌(已判决)叫人过去找打他的人。被告人胡志勤、李世斌、陈先民(已判决)、谢建辉(另案处理)、彭中花(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雷州羊狗肉火锅店”里聚集,黄世民从店内拿了六把大镰放在车上,并提议去寻找严家星。后在广昌县香格里拉宾馆楼下看到余麟(已判决)、严家星、古超杰(另案处理)与赖伟强(已判决)走出来,黄世民等人便手持大镰追赶并对严家星和余麟进行殴打后离开现场。余麟被打后心中不服气,于是打电话给赖辉(已判决)、黄陈吉(已判决)到建设东路社区卫生院门口。赖辉电话联系刘永呈(已判决)前往卫生院六楼黄陈吉等人先后赶到建设东路社区卫生院门口。黄世民与被告人胡志勤、李世斌、陈先民、谢建辉、彭中花等人分乘两辆车前往建设东路,到了后黄世民等每人手上拿了一把大镰。余麟等人手持杀猪刀、大镰、双节棍等器械与黄世民等人在建设东路卫生院门口发生争吵,余麟叫了一声“搞”,余麟、赖辉等人冲了出去,并引发双方械斗,并追砍黄世民、李世斌等一伙人。在打斗过程中,赖辉同古超杰等人手持杀猪刀砍向黄世民,黄世民在互砍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陈先民见状便手持大镰朝砍黄世民的人挥舞,并把黄世民从地上拉起往安居小区方向跑;余麟与李世斌手持大镰互砍;赖伟强等人手持大镰等器械追逐李世斌等人;被告人胡志勤手持大镰将刘永呈的手臂砍伤;刘永呈、陈小明先后持双节棍、大镰追砍胡志勤。后黄世民、余麟等人相继逃离现场。经鉴定,余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永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世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胡志勤于2016年5月20日向广昌县公安局举报网上在逃人员赖辉、黄陈吉躲藏在广昌县赤水镇风岭沙场的一民房里。次日凌晨,公安人员根据此线索抓获网上在逃人员赖辉、黄陈吉。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志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同案犯黄世民、余麟、刘永呈、赖伟强、赖辉、陈小明、李世斌、陈先民、黄陈吉的供述,证人黄宝文、饶某、杜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广昌县公安局证明,有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勤伙同他人为了报复他人,成帮结伙地在公共场所相互持械进行殴斗,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志勤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志勤积极参与,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志勤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了网上在逃人员,具有立功情节。但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被告人胡志勤在自己尚未到案前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立功情形。但被告人胡志勤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后让公安机关抓获了网上逃犯的行为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应予鼓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志勤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志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建军人民陪审员 姚连京人民陪审员 戚培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