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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腾与被告戴雅琴、应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腾,戴雅琴,应尚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945号原告:王立腾,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戴雅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应尚贤,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立腾诉被告戴雅琴、应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王立腾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向戴雅琴、应尚贤多次送达法律文书,因戴雅琴、应尚贤常年不在该处居住,且王立腾至今未能提供可送达到的新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梦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