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腾与被告戴雅琴、应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腾,戴雅琴,应尚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945号原告:王立腾,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戴雅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应尚贤,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立腾诉被告戴雅琴、应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王立腾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向戴雅琴、应尚贤多次送达法律文书,因戴雅琴、应尚贤常年不在该处居住,且王立腾至今未能提供可送达到的新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梦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