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兆凤与杨宝彬、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10号申请保全人:孟兆凤,女,1986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申请保全人:杨宝彬,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于海平,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孟兆凤与被申请保全人杨宝彬、于海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孟兆凤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杨宝彬、于海平名下价值1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1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孟兆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杨宝彬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孟兆凤名下银行内的存款5万元。动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