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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杨海堂与被上诉人韩宪法及原审第三人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天其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杨海堂,韩宪法,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天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红斌,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堂,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宪法,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波,职务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杨天其,男,汉族。上诉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杨海堂、被上诉人韩宪法及原审第三人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天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6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海堂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上诉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上诉人杨海堂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不予缴纳,应按上诉人杨海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杨海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上诉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国栋审判员  樊红芳审判员  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敬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