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尧某甲包庇罪2017刑初62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2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某甲,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某甲犯包庇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21时许,尧某平(已判决)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本市荔湾区浣花路东鹏德宝大厦对出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尧某甲明知其父亲尧某平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为帮助尧某平逃避刑事责任,于当晚拨打电话报警谎称自己是上述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并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前往交通大队接受调查问话,作假证明包庇尧某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尧某甲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尧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被告人尧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尧某甲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尧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尧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绍辉陈佩怡梁斯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