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康诚朱与李艳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诚朱,李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诚朱,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艳秀,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诚朱与被执行人李艳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