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勤飞、吴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勤飞,吴炜,邓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42号申请人:徐勤飞,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吴炜,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青山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邓义康,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申请人徐勤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义康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复地·悦城K1地块的不动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280000元。担保人武汉焱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担保金额为280000元的担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勤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邓义康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复地·悦城K1地块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徐勤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