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曾小花、雷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曾小花,雷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责人:段海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小花。被执行人:雷文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曾小花、雷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小花、雷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支付借款本金20631.85元、利息6585.48元、受理费6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1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小花、雷文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