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鑫与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郭峰,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29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峰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峰的工资收入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