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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XX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黑龙XX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759号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娟,上海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XX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于新海。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XX电网络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72.10元,由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