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金凤与魏民春、黄丽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凤,魏民春,黄丽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259号原告:林金凤,女,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谢屯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旭,系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民春,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谢屯镇。被告:黄丽莉,女,197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李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明,男,1989年9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凤诉被告魏民春、黄丽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林金凤负担。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