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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正见实业有限公司,郭耀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1座32楼。法定代表人:陈泽南,总经理。被执行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平12号小区荷兰水乡会所5楼。法定代表人:郭耀名。被执行人: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锦绣街一号。法定代表人:郭耀名。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郭壮葵。被执行人: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大岭十二托地段。法定代表人:庄胜东。被执行人: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黎光管理区谢山。法定代表人:张健。被执行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中心36层。法定代表人:郭耀名。被执行人:惠州市正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平半岛12号小区光耀荷兰水乡一期综合楼1层S2G。法定代表人:郭壮葵。被执行人:郭耀名,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正见实业有限公司、郭耀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正见实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州市正见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5500万元以履行其担保责任,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终结对惠州市正见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惠州市正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秋长新塘村地段土地的查封。另外,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和银行帐户。现申请执行人正在通过破产重整解决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因破产重整所需时间较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考虑到破产重整的需要,请求本案不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多方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正在通过破产重整解决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1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