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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雪与霍廷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霍廷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6民初638号原告:王雪,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霍廷臣,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王雪与被告霍廷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廷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其冒名克隆的两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为1449信用卡消费了人民币:5669.84元;尾号为4433信用卡提现人民币:4200元。及两张信用卡产生的逾期利息:1244.16元,共计1111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间,被告人冒用王雪的身份证证明在网上办理了两张中国光大信用卡(尾号分别为1449、4433)。霍廷臣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用尾号为1449的信用卡消费人民币5669.84元,用尾号为4433的信用卡提现人民币4200元。并且造成两张信用卡逾期利息:1244.16元。侵犯了原告的个人权益,造成了损失。经海口市琼山法院(2016)琼0107刑初274号判决书判决,请法院支持原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霍廷臣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受案回执、(2016)琼0107刑初27号判决书、信用卡本外币现金还款回单。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霍廷臣在海口市××区号冒用原告王雪的身份证明在网上办理了两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分别为1449、4433)。被告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用尾号为1449的信用卡消费人民币5669.84元,用尾号为4433的信用卡提款4200元。2016年12月17日,原告为了偿还被告的提款及消费向银行还款11114元。原告发现后向被告追索,引发讼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与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冒用原告名义办理信用卡进行消费,造成原告承担银行还款11114元,被告获得不当利益无合法根据,并造成原告承担银行还款11114元的损失,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111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霍廷臣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雪经济损失111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元,由被告霍廷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羊日强人民陪审员林录人民陪审员林春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高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