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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易凤娇与范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凤娇,范永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265号原告:易凤娇,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范永红,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凤娇与被告范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凤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凤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凤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易凤娇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