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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文勇与阴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勇,阴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375号之二原告:林文勇,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阴惠和,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文勇与被告阴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文勇负担。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周毅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