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文勇与阴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勇,阴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375号之二原告:林文勇,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阴惠和,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文勇与被告阴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文勇负担。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周毅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