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天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贵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天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贵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356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天龙花园活动中心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78760727F。法定代表人王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王小燕,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贵宝,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贵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芷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