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明诉被告吴承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明,吴承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59号原告王成明,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镇巴县巴山镇鹿池村李家坪小组,现住镇巴县泾洋镇街道办事处李家坪村。被告吴承华,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大学文化,个体户,住镇巴县泾洋镇河西社区河滨路。原告王成明与被告吴承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成明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外出务工不知具体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王成明负担。审判员  钟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