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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中江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江,王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59号原告:刘中江,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王忠,男,46岁,汉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江与被告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中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中江与被告王忠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中江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