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昌玉与王旺菊李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玉,李伦祥,王旺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825号原告:张昌玉,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重庆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伦祥,男,1975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旺菊,女,1973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玉与被告李伦祥、王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昌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昌玉负担,予以免交(原告预缴的诉讼费88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