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那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32号原告:刘某,性别:××,××族,学生。被告:那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任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