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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那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32号原告:刘某,性别:××,××族,学生。被告:那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任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