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8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雒雪梅与魏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雪梅,魏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雒雪梅,女,生于1956年1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魏乃虎,男,生于1960年11月28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雒雪梅与魏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7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申请支持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5)佳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