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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磊东方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磊东方酒业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磊东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23层2716。法定代表人杨贞贞。委托代理人段晓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9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荣加林。委托代理人顾亚丽。申请人北京中磊东方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34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中磊东方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6,08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641.22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闵行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2344号调解书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静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