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庆宁、梁建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宁,梁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宁,男性,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梁建芳,女性,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孙庆宁与梁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梁建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宁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