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建陆、朱海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陆,朱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钱建陆,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朱海民,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钱建陆与朱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建陆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朱海民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海民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钱建陆案款236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104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3556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钱建陆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海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