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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执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1031-1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华店镇。法定代表人:郑红初,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温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昌立关于对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号楼全部房产,因该房产尚未竣工验收暂无法处置,经“总对总”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程有限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郭红文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