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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秀英、付艳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秀英,付艳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秀英,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付艳海,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再审申请人刘秀英因与被申请人付艳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秀英申请再审称,首先,被申请人付艳海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原审遗漏被告;其次,原审应有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再次,调解协议并非再审申请人自愿,是为了拿到赔偿款才在调解书签字,而被申请人付艳海没有给付赔偿款,因此调解书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冀0423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秀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献华审 判 员  李丽娟人民陪审员  焦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