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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6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6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毛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毛某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1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