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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明长与被告何凤鸣、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长,何凤鸣,沈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006号原告:叶明长,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何凤鸣,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沈碧珍,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叶明长与被告何凤鸣、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叶明长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明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明长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叶明长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审 判 员  许筱然人民陪审员  李月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艾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