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明长与被告何凤鸣、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长,何凤鸣,沈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006号原告:叶明长,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何凤鸣,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沈碧珍,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叶明长与被告何凤鸣、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叶明长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明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明长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叶明长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审 判 员 许筱然人民陪审员 李月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艾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