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戈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24号被保全人戈保忠,1,46岁,1971-04-02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陈薇,2,44岁,1973-04-06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被保全人戈保田,1,55岁,1961-07-11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戈启胜,1,51岁,1965-12-2300:00:00.0出生,地址任丘市。被保全人郝厚礼,1,41岁,1975-08-18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戈子瑜,2,39岁,1977-10-10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建忠诉被申请戈子瑜、戈保忠、戈启胜、戈保田、陈薇、郝厚礼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戈子瑜、戈保忠、戈启胜、戈保田、陈薇、郝厚礼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戈子瑜、戈保忠、戈启胜、戈保田、陈薇、郝厚礼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