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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宗艳与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艳,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261号原告:杨宗艳,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柯国富,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艳与被告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曼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朗曼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襄阳市高新区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所在地为襄阳市樊城区,故樊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