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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敏与金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金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051号原告:赵敏,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爱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敏诉被告金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怀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