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5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潘慧与周宝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慧,周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潘慧,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周宝霞,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慧与被执行人周宝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慧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