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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禹某与张某、谢某、湖南某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某,张某,谢某,湖南某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财保39号申请人:禹某,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申请人:张某,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谢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湖南某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禹。申请人禹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禹某称在(2016)湘0102民初43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中,张某申请冻结了其财产,系恶意陷害的行为,故要求对张某、谢某、湖南某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申请的诉前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禹某诉前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