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国胜、潘祖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胜,潘祖义,王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财保15号申请人黄国胜,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诉讼代理人:方晓东,系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祖义,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王钟伟,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申请人黄国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黄国胜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国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祖义名下的坐落于黄宅镇工商路(产权证号为02000001,浦国用(2005)第2131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2幢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为02004207,浦国用(2012)字第3350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2幢3单元601室(产权证号为02004204,浦国用(2012)字第3347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3幢2单元601室(产权证号为02004206,浦国用(2012)字第3357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2单元1802室(产权证号为02004205,浦国用(2012)字第3353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2单元1803室(产权证号为02004210,浦国用(2012)字第3348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3单元1801室(产权证号为02004214,浦国用(2012)字第3359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3单元1802室(产权证号为02004209,浦国用(2012)字第3356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3单元1803室(产权证号为02004208,浦国用(2012)字第3358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3单元1804室(产权证号为02004213,浦国用(2012)字第3351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4单元1801室(产权证号为02004212,浦国用(2012)字第3360号)、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4幢4单元1802室(产权证号为02004211,浦国用(2012)字第3352号)、黄宅镇新华村里房(产权证号为00007607,)的房地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钟伟名下的坐落于浦江县和平公寓A幢商铺A1(产权证号为01047841-1、01047841-2,浦国用(2011)字第1533号)、浦江县浦阳镇望江村(产权证号为01013238,浦国用(2001)字第01-1677号)的房地产,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钟伟持有的浦江第二医院有限公司63.10%的股权,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国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