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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余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29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刘永(王永),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站集乡蔺庙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被申请人:余振东,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1425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余振东所有的豫N×××××号福田牌型普通货车,申请人王刘永(王永)自愿用其所有的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扣押被申请人余振东所有的豫N×××××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解除担保人王刘永所有的豫N×××××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雨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