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6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史桂琼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桂琼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6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桂琼,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农民,住会泽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桂琼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华梅等2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桂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会泽县大海乡布多村委会大村子4组村民史桂琼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2017年2月17日17时40分被会泽县公安局大海派出所民警开展禁毒铲毒工作时查获,史桂琼到地里和民警一起将疑似罂粟原植物铲除。经清点,史桂琼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679株。经曲靖市农业局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中检出了毒品吗啡成分,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史桂琼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并列举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清点笔录等证据在卷支持其指控成立。被告人史桂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8月,会泽县大海乡布多村委会大村子4组村民史桂琼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2017年2月17日17时40分被会泽县公安局大海派出所民警开展禁毒铲毒工作时查获,史桂琼到地里和民警一起将疑似罂粟原植物铲除。经清点,史桂琼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679株。经曲靖市农业局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中检出了毒品吗啡成分,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且被告人史桂琼无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有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史桂琼的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无前科;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史桂琼的归案情况;有被告人史桂琼的供述、证人高某、李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史桂琼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及经过;有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证实大海派出所干警依法对679株罂粟原植物扣押、提取、销毁的过程;有收样登记表、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曲靖市农业局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桂琼非法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植株中检出吗啡成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史桂琼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桂琼在其地里非法种植罂粟植株679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桂琼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桂琼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德华人民陪审员 杨天发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天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