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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桂、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桂,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六俊,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小伟,吴秀英,杨文明,盛小英,李雯,刘毅,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县惠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开县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桂,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山王庙街72号。法定代表人:刘六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12楼1207、1208、1209室。组织机构代码:05481670-X。法定代表人:徐春丽,总经理。原审被告:刘六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新城南环路1053号。法定代表人:刘六俊。原审被告:吴小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吴秀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杨文明,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盛小英,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李雯,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刘毅,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009534-4。法定代表人:吴小伟。原审被告:开县惠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成社区百成路9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全。原审被告:开县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熊鹰。上诉人何桂、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六俊、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小伟、吴秀英、杨文明、盛小英、李雯、刘毅、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县惠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开县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何桂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463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何桂、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桂、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