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0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徐小清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徐小清,朱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号(东方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515950-X。负责人:张华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小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朱阿琴,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徐小清、朱阿琴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在宁波海事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将被执行人徐小清所有的“浙岭渔23335”船以360万元的价格拍卖。但在2016年5月期间,王朝辉等7名原告以徐小清拖欠“浙岭渔23335”船工资为由诉至本院,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发现双方当事人有涉嫌虚假诉讼线索,于2016年9月22日将案件移送温岭市公安局,2016年10月12日温岭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因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责程序时限较长,将导致本案拍卖款长期无法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小清所有的“浙岭渔23335”船油价财政补贴款尚未发放,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崔 毅执 行 员 金 涛执 行 员 陈 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梅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