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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培萍与关毜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萍,关毜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初1238号原告:黄培萍,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关毜仔,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培萍与被告关毜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培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妹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毜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培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关毜仔归还黄培萍借款37万元及其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事实和理由:关毜仔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3月15日向黄培萍借款11万元,约定于同年8月15日还清,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0‰;又于同年4月20日向黄培萍借款二次计26万元,均约定按月利息20‰计算,对其中9万元的借款还约定期限为1个月。此有关毜仔出具的三份借条为凭。经黄培萍催讨,关毜仔均无偿还。关毜仔未作答辩。黄培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三份借条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关毜仔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黄培萍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关毜仔于2016年3月15日、4月20日向黄培萍借款三次计37万元,并出具借条给黄培萍收执,内容分别载明:“借条兹关毜仔向黄培萍借人民币拾壹万元(110000.00)做为周转,于2016年8月15日还清。借款人:关毜仔(备注身份信息)2016.3.15”、“借条兹收黄培萍现金玖万元整利息每月为2分利息借期为1个月,特此立据。借款人:关毜仔2016年4月20日(备注身份信息)”、“借条兹收黄培萍现金壹拾柒万人民整,利息为每月2分利,特此立据。借款人:关毜仔2016年4月20日(备注身份信息)”。之后,黄培萍经催讨,关毜仔没有偿还,遂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黄培萍与关毜仔之间借贷关系,有关毜仔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毜仔借款后,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关毜仔没有依约履行,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黄培萍请求关毜仔偿还借款37万元及其中26万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黄培萍主张其中11万元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但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其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利率应调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即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黄培萍请求于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无据部分,不予支持。关毜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关毜仔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黄培萍借款37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8.5元,减半收取计4054.25元,由关毜仔负担3840.5元,黄培萍负担21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慧芳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