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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伟明与谢如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谢如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479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陈伟明,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反诉原告):谢如冰,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莉,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伟明与被告谢如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被告谢如冰于2017年4月26日对原告陈伟明提起反诉。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13日,陈伟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已经另行制作裁定书,裁定本诉部分按陈伟明撤回起诉处理。2017年6月13日,反诉原告谢如冰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谢如冰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如冰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989.22,减半收取494.61元,由谢如冰负担。审 判 长  周江婷审 判 员  成燕萍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