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文进与郝治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进,郝治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649号原告:张文进,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春,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郝治祥,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桐坪村人,现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张文进诉被告郝治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文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进负担。审判员 洪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