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志威与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威,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威,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冯隆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威与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作出(2017)湘01执他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陈志威与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指定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志威与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