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农商行与被告王树修、安莲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农商行,王树修,安莲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1923号 原告:苍溪县农商行,住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 被告:王树修,男性,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东青镇东高村一组。 被告:安莲菊,女性,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东青镇东高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苍溪县农商行与王树修、安莲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苍溪县农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