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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农商行与被告王树修、安莲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农商行,王树修,安莲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1923号 原告:苍溪县农商行,住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 被告:王树修,男性,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东青镇东高村一组。 被告:安莲菊,女性,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东青镇东高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苍溪县农商行与王树修、安莲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苍溪县农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