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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沙海霞与马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海霞,马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海霞,又名沙园园,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彦飞,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沙海霞与马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彦飞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沙海霞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5%计算)。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执行费1250元,均由被执行人马彦飞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彦飞未履行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彦飞在瓦窑堡街道办贬坪村的窑洞两孔,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等待拍卖该房产来偿还债务,并同意终结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