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与魏陶、钟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魏陶,钟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379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299号。负责人:沙钢,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602912457。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魏陶,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中区。被告:钟强,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村民,住内江市中区。原告��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魏陶、钟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明审 判 员 任晓娟人民陪审员 余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祖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