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明选、朱文亮等与水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选,朱文亮,许帮云,水城县人民政府,张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1行初57号原告何明选,男,1941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朱文亮,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许帮云,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然,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499666。被告水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尔彬,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何威,系水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水城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法定代表人丁龙武,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玲,系水城县老鹰山街道办事处林业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中原,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20213835。第三人张汝芬,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何明选等三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水城县人民政府、水城县老鹰山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汝芬行政行为一案中,何明选等三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何明选等三原告以“经法院释明,本案错列原告主体,待核实主体后再另行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选、朱文亮、许帮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何明选等三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何明选等三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审 判 长 范玉清人民陪审员 谢朝贤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宇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