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尚春、吴家国申请执行黄永根、朱金、何立川、李继军、彭政策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春,吴家国,黄永根,朱金,何立川,李继军,彭政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陈尚春,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吴家国,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黄永根,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朱金,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何立川,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继军,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彭政策,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陈尚春、吴家国与黄永根、朱金、何立川、李继军、彭政策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28233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庭 百度搜索“”